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报警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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